說明 網路的發展和網路自由,源自於冷戰時期的美國軍方高等研究所 DARPA 和美國商務部之特准。但在冷戰早已結束多年後,網路早已成為全球三十億人的生活場域,其影響力跨越現代主權和治權,創造出了外於陸、海、空、太空之外的第五空間「網路空間 cyber space)」。東亞社會普遍高度連網特性,讓網路自由所孕育出的各種社會和經濟行為,成為棘手的治理 (governance) 課題。 美國雖然仍實質掌握網路關鍵基礎資源,但東亞社會的台、日、韓、中、港等龐大的網路應用人口,接近全世界的四分之一網路人口,創造出迥異於北美和歐盟的活躍網路社會生態。美國的網路服務在亞太的影響力消褪之際,跨國的政治勢力和資本也搭乘著「網路自由」,在各自不同的社會投下了極為關鍵的外來發展變數,例如大規模封網和網路中立性的政策議題浮上檯面,以及2017年上半年的全球網路攻擊事件。台灣雖然不會總是在網路攻擊的交戰區,但國家、資本和公民社會在網路空間的自由「航行」權利,著實受到了不等的艱難挑戰。 許多國家開始考慮使用「網路安全法」途徑,來強化或加強資訊控制和推動比例不相符的監視和審查作為。台灣身為資通訊設備輸出的主要國家之一,在這方面的「貢獻」可說是不能小覷。在2017年中國烏鎮舉辦的互聯網大會之後,我們看到了驚奇的技術發展如何被快速運用到國家等級的監視和保安領域。網路自由的「航行」特性,反而被選擇性的打造為全域監管的高速航道。 在國際上,網路自由的確保和談判是如何進行的?主權政府的角色是什麼?雙邊和多邊貿易談判平台,如傳統的 WTO 領域,其簽出之協定在網路空間是否能派上用場?身在台灣的我們,如何清楚並投注必要資源,來確保台灣的公共利益在網路空間的存有永續?公民社會如何在一體兩面的網路自由下,確保「個人」和「人格」不至於被扭曲發展? 本周2018/01/05(五)晚上7:30在「慕哲咖啡館」舉辦2018年【哲學星期五@台北】的首發場,邀請到「開放知識基金會」台灣負責人徐子涵先生主講,並由吳豐維和葉浩兩位教授分別就哲學與政治經濟學角度擔任與談。歡迎大家前來。 (感謝【青平台】、【慕哲咖啡館】贊助場地,本活動自由入場、無需報名;無強制性消費,但是鼓勵大家在店內消費。) 活動時間和地點 【時間】 2018年 01月05日 (五) 19:30–21:30 【地點】 Café Philo 慕哲咖啡館 地下沙龍 【地址】 台北市紹興北街 3 號 B1 (捷運板南線,善導寺站 6 號出口) 【主持】 沈清楷│比利時魯汶大學哲學博士 【主講】 徐子涵 T.H. Schee│「開放知識基金會」台灣負責人 【與談】 吳豐維│美國紐約州立大學賓漢頓分校哲學博士,葉浩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LSE)政治學博士 【主辦】 開放知識基金會@台灣、哲學星期五志工團、青平台,慕哲社會企業 【策劃行政】廖健苡、吳豐維、黃昭華、梁家瑜、葉浩【海報設計】徐名慧、楊郁婷、林亭萱、徐清恬【開場主持】廖品嵐【錄音】汪業政、汪業 【攝 影】梁家瑜、楊依陵、黃謙賢【直播】林士傑【摘要】賴韋蓁、林安冬、江博緯【網管】黃昭華【行政協力】黃彥傑、獨角獸 【哲學星期五Facebook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cafephilotw 【哲學星期五官網】 http://www.5phil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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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知識基金會台2017年年終交流成果報告
國內活動面 公開的交流活動有14場,請詳參紀錄 https://okfntw.kktix.cc/ 純粹聚會性質的活動可能也超過8場(或更多),目前都是透過 Taipei.IO 的 mailing list 公布交流訊息 今年二月,Open Knowledge 創辦人 Rufus Pollock 來台,因此另有 1場和本地智庫和台大合作,在台大辦理的公開活動 1場在本地智庫的內部座談 1場在台中市政府的內部座談 1場在高雄市政黨的內部座談 4. 受邀以「開放知識基金會台灣」名義所參加的台灣政府相關諮詢會議,出席部分超過12場左右 5. 針對 eID 也參加了2場工作會議 6. 《前瞻》計畫的檢討,也參加了1場公開座談和2場工作小組的工作會議 7. 參與外國駐台貿易或文化代表處3場座談 數位資源和工作面 1個 Slack 頻道 (Taipei.IO) 質量高而且不會浪費大家注意力的社交媒體通路,分別是 Facebook Group — 約2000人,但低度運用 Twitter — 將近1000人 Medium (netpolicy.taipei.io) — 可能是台灣唯一持續更新熱門網路治理議題的刊物,目前已進入第二年,有將近500人訂閱 Mailing list (Google Groups) — Taipei.IO 約有100人訂閱 網站低度維護 tw.network.okfn.org 3. 延續去年的文件翻譯模式而成的 塔林手冊 2.0 的目錄翻譯,感謝高雄的朋友 jx, Beatrice Liu… Read more »
塔林手冊 2.0
彙整網路戰爭規範的《塔林手冊 2.0》在日前付梓。我們針對了書目進行了初步的翻譯,希望能進一步探討本書內容所提到的各種「網路」和「戰爭」的國際公法概念。 註:翻譯貢獻者 Beatrice, Crystal, TH
關於以人權為基礎的網路安全建議
Title: Recommendations for human rights based approaches to cybersecurity 標題: 關於以人權為基礎的網路安全建議 Original Chinese Translation These recommendations are a first step towards ensuring that cybersecurity policies and practices are based upon and fully consistent with human rights – effectively, that cybersecurity policies and practices are rights-respecting by design. 這些建議是作為確保網路安全政策和作法上能有效地完全以人權的根基,網路安全政策和實行措施是根據尊重人權來設計。 1.Cybersecurity policies and decision-making processes should… Read more »
NGO/NPO 工作者網路數位調查
發起執行單位: 開放知識基金會台灣、Taipei.IO、twngo.xyz 問卷以是 NGO/NPO 工作者為對象(可匿名),不是以「組織」為對象。了解本地社會運動參與者(專職的 NGO/NPO 工作者)對於網際網路相關工具的使用與對網路自由的看法。 本問卷希望結果能進一步協助: 判斷本地社運者對網路自由工具(是否存有)需求 找出符合本地社運者需求的數位網路工具挑選建議 提供符合台灣情境脈絡的 NGO 全方位安全考慮方案 推估台灣網路自由與數位人權的議題重點與適合調性 問卷執行期間:2017年6月27日~7月7日 問卷結果將在8月下旬公佈分析結果與釋出刪除(若有)個資之原始數據 填寫問卷去:https://infosec.twngo.xyz/survey.html
國家特別基礎建設條例草案
訊息來源:www.edunion.org.tw 國家特別基礎建設條例草案 條文 與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之對照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廢棄,及其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執行,特制定本條例。前項國家特別基礎建設,係指行政院經檢討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及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後,認為有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四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者。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行政程序法、預算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院版前瞻條例未訂明特別預算要件。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民間版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院版前瞻條例主管機關為國發會。 第三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第四條 行政院提出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其計畫項目應有助以下之目標之重大增進: 一、增進基礎設施或服務之社會包容性。 二、平衡區域發展。 三、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四、增進能源及資源使用效率。 五、減少溫室氣體及污染物質排放量。 六、增進技術創新及產業轉型。 七、實現分配正義之人才培育與就業促進。 前項各款目標之重大增進標準,參考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院版前瞻條例未訂明計畫目標及標準。 第五條 行政院擬定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總計畫草案,內容應包括:施政目標、績效指標、現行相關政策及計畫檢討、執行策略、個案計畫概要、經費需求、計畫實施期程、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之理由、財源籌措及償債計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與各類影響評估。前項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六條。前項各類影響評估應包括社會經濟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性別影響評估、政府財政影響評估,其程序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行政院擬定第一項總計畫草案前,應公開徵求民間提案、廣泛舉辦公聽會。 院版前瞻條例只規範個案計畫擬訂及核定程序,未規範總計畫。 第六條 總計畫草案應公開展覽六十日,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民眾得就總計畫草案之內容提出異議。行政院應就前項之異議辦理聽證,並依聽證結果以書面作成裁決。 行政院應參酌聽證結果,調整核定總計畫後公布,並向立法院報告。 院版前瞻條例未有總計畫的公開展覽、民眾異議及聽證程序。 第七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之總計畫提出個案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其程序如下: 一、先期規劃與可行性研究。 二、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 三、環境影響評估。 四、各類影響評估。 前項第一款應包括技術可行性、市場可行性、法律可行性、土地可行性、經濟可行性、財務可行性、環境可行性、管理可行性及初步財務規劃。 第一項第二款應包括計畫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評估,與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財務計畫。 第一項第三款之環境影響評估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 第一項第四款之各類影響評估應包括社會經濟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性別影響評估、政府財政影響評估,其程序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宜,事前應分別舉辦公聽會。 中央執行機關應彙整第一項各款之報告並公開展覽六十日,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民眾可就各報告之內容提出異議。 行政院應就前項異議辦理聽證,並依聽證結果以書面作成裁決。 中央執行機關應參酌裁決內容,調整個案計畫後報行政院核定。 院版前瞻條例針對個案計畫擬訂及核定程序,未分項列明程序及內容、未要求召開公聽會、未要求作環境影響評估外之各項影響評估,亦無書件公開展覽、民眾異議及聽證程序。 第八條 行政院原非依本條例程序核定之各項計畫,其一部或全部經納入第六條總計畫者,應重新辦理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各類影響評估,執行中之個案計畫應檢附績效報告。前項各類影響評估及績效報告應併同先前核定之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公開展覽六十日,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民眾可就各報告之內容提出異議。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述異議事項辦理聽證,並以書面作成裁決。中央執行機關應參酌裁決內容,調整個案計畫後報行政院核定。 院版前瞻條例就已先行核定或執行中之個案計畫未訂有回溯檢視條款。 第九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國家特別基礎建設總計畫及行政院核定之個案計畫辦理具體規劃,並依相關規定按計畫期程編列計畫概算及預算。個案計畫應依法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變更程序而未完成者,不得編列工程經費預算。 依本條例提出之計畫概算及預算,編列程序本條例未規範者,準用預算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院版前瞻條例未規定未依法完成環評及土地變更程序不得編列工程經費預算。…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