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訂特別預算要件,以年度預算無法編列者為限
民間版條例第一條明訂。國家特別基礎建設以政府各中長程發展計畫下,符合預算第八十三條第四項,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且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者為限。排除行政院所稱將年度預算拉到特別預算編列等不合預算法邏輯之情事,強化以特別預算編列之必要性。
二、主管機關改為行政院,符合政府職能與責任政治
民間版條例第二條將主管機關改為行政院,明訂國家特別基礎建設之決策單位為行政院,國發會回歸政策幕僚單位,以利計畫決策與課責。
三、制定基礎建設指標,促進永續發展及社會公平
民間版條例第四條,明訂當代基礎建設應有之七大目標,並要求參照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以立法程序制定具體指標,解決前瞻條例對於計畫原則、標準缺乏定義的問題。
四、明訂總計畫研提程序,杜絕草率包裹
民間版條例於第五條明訂國家特別基礎建設總計畫之擬訂與核定程序,並要求總計畫擬訂前應徵求民間提案、廣泛召開公聽會及進行各項影響評估,以杜絕前瞻三個月草率包裹8800億計畫的亂象。
五、明訂個案計畫擬訂及核定程序,把關計畫合理性
民間版條例於第七條明訂新興個案計畫,應於行政院核定前先行完成先期規劃(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各類影響評估,並於第八條訂明行政院已核定或執行中之計畫之回溯條款,以確保個案計畫合理性。
六、廣泛影響評估,遵循國土計劃引導,降低環境與社會衝擊
為降低計畫的環境與社會衝擊,民間版條例於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明訂總計畫跟個案計畫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社會經濟、人權、性別、政府財政等影響評估。第十一條規訂個案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指導及先行協調機制,第九條更規範依法應完成環評及土地變更而未完成者,不得編列工程預算。
七、加強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提前釐清爭議
民間版條例於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明訂總計畫及個案計畫各項書件之公開展覽、民眾異議及行政聽證程序,第十二條明訂土地徵收聽證程序;更於第十三條參照法國公共辯論委員會之制度設計,規範總經費需求達十億元以上之個案計畫,應於可行性研究或綜合規劃階段,提撥規劃費之百分之五委託公民團體辦理民眾參與會議,提前釐清爭議,以利計畫推行。
八、遵守財政紀律,避免債留子孫
民間版條例於第十條明訂特別預算之舉債須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與年度預算舉債總額不超過歲出總額百分之十五之規定;亦規定以舉債等非經常性收入作為財源之經費,用於經常門支出者不得超過財源總額百分之三十,以維持政府財政紀律。
九、不得區段徵收、徵收爭訟自動暫停執行,避免不當迫遷
肯定賀陳旦部長前瞻建設不實施區段徵收之承諾,於第十二條明訂國家特別基礎建設不得實施區段徵收;同條並明訂土地徵收處分之相對人,若提起撤銷之訴,原處分停止執行之規定。以避免浮濫土地徵收,以及大埔案救濟不及之憾事。
十、強化國會監督,建立國會管考重大計畫慣例
民間版條例於第十四、十五條明訂由立法院邀集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組成計畫施行監督小組。若經監督小組認為有執行進度落後、不符公共利益或違背環境影響評估與各類影響評估結論者,可要求各部會檢討改善計畫,或建議立法院作成決議要求部會修訂或廢止計畫,並可建議將相關人員移送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