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封信內討論一些事情,我想這議題具有公共事務和進一步討論的價值。所以編修之後刊登於此。
問:關於開放政府?
答:「開放政府」在世界上是有幾種比較通俗的操作定義。目前國內對於「開放政府」的舉措,無論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多半屬於自我想像缺乏整體架構觀。在我一年多來之觀察,北市府亟欲加速發展特定局處業務,但基本功夫做的實在太少。幾個上新聞稿的多半是媒體性質,偶有一點佳作。
我先舉這本在國際上由十幾個專務「開放政府」的機構在幾年前一起創作的手冊作為討論和分享的出發。我曾和作者之一以及幾個單位在一些場合交流過:
手冊內容是:
- 手冊大項,以跨公務機構和領域的主題來看有:資產和利益衝突揭露、預算、公民參與、開放政府資料、隱私和資料保護、公共工程採購、公共服務、檔案管理、資訊自由法、吹哨者保護
- 手冊大項,以單位或機構業務本身來看有:國際援助、建築、消費者保護、選舉、環境、廢棄物與清運產業、漁業、地政、國會(議會)、警政和公共安全、安全和軍事、稅務和查緝等
- 作法階段分為:初階、中階、進階、創新
- 手冊內容說明:根據每個大項主題,分別有簡介、專業機構、標準或手冊、應用情境等
因此若單以「開放政府」而言,「開放資料」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開放資料若要做的好,必然是為特定業務或是公民權利而服務。這方面儘量要精準,否則只會讓一線人員苦不堪言。一開始定義的溝通非常重要,因為根據各地最後做爛掉的經驗,多半還是在一開始沒有在定性方面有比較嚴謹的了解和作為。
上述手冊的架構,很多可以對應到各地方政府府內相關局處和區里,有些屬於中央管責,有些是地方。但總體而言,國際上比較流通的說法和作法脫離不開這本書。以台灣地方政府結構而言,可能是研考體系先要做很多基本功夫,而地方發展特別強調之局處,如高雄海洋局、台北市資訊局等,再把業務問題帶入。
另外也有幾條路線,我簡單舉例:
- 透明路線:以 Sunlight Foundation,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Access Info Europe 等為首,都是相當成熟的全球或是區域的非營利組織,基本上不是政府機構的路線。部分強調透過技術來達成資料開放(針對預算、議案、國會遊說行為等)進而推動透明政府,有些則是傳統資訊自由法 (FOIA) 領域的強者,比較偏向公民和人權路線。
- 美國政府 data.gov 路線:大約各國中央級的 data catalog/index/portal 都是這樣的路線,城市也是。台灣一開始就是學到這路線,例如北市前市府採用的微軟捐贈的系統(當時的2012年,新加坡、香港都用這一套,屬於 OData 協定標準體系),或是 CKAN(開放知識基金會),還是美國的 Socrata 等。下略三千字,反正台灣政府機構差不多就是這一套路線的半套不到。
- 公民科技路線(所為超越透明路線):以 Code for America 為主(後簡稱 CfA),台灣就是早期的 Code for Tomorrow (2012~2014),亞洲另外有比較大的 Code for Japan,其他國家因為很多民情和資通訊整備度尚未答標,所以基本上沒有什麼像樣的穩定結構(韓、中、港、泰、印、菲、新、馬、柬等)。另外也有還算活躍且直通天聽的英國 MySociety。關於這個 CfA 模式,大約可參考幾篇中文文章:
- Civichall.org 路線:以紐約市為首,Google, Microsoft, New America Foundation 等捐贈,在第五大道成立「市民科技中心」。若以台灣比較熟悉的脈絡來說,就是育成中心,但這育成中心的方向是來專門解決城市所存在的問題,因此紐約市府各局處,三不五時就會把一些需要所謂新數位生態接軌的活動辦在這裡。我曾經在 Code for America 的邀請之下去這邊分享我們在台灣和高醫、台灣外傷醫學會所發展的 Code for Healthcare 計畫(目前已停止)。大致知道 Civic Hall 的運作結構甚至是財務結構的資訊。
- Digital 5 路線,這有點複雜,請先參考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igital_5
- 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路線,由美國國務院主導,USAID, UKAID, ICRC/CRDI 等支持 (G7 在推),據說之後有往城市推動的想法。
- 世界銀行 World Bank 路線:世行每年放貸不少,但 open data 是自2009年前任總裁就開始的計畫。這部份也相當相當的複雜。
- UN 路線:主要是 SDGs 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壓下來的路線。只要跟 SDG 有關的單位大多知道 open data,但著力點不太一樣。做的比較好的是從統計出發(如 UNStats),做差的也有不少單位。
還有其他林林總總族繁不及備載。
問:如何因應科技應用?
答:這個問題 Code for America(基金會)在處理,美國 GSA 的 18F 在處理,英國的 GDS 在處理,新加坡的 Infocomm Media(原 iDA 和另外一個機構整併)在處理。澳、紐也分別有不同的單位和模式。紐約、芝加哥、舊金山等地方政府有自己處理的方式,阿姆斯特丹在政府本身的治理結構有比較彈性能「響應」新科技應用的機制。我覺得搞清楚這些事牽涉到公務體系的科研能量。另外有一些還不錯的基本綱領,我們 (OK Taiwan) 也有翻譯,例如美國政府電子服務腳本:http://playbook.taipei.io
也有更為複雜的聯邦數位服務採購手冊 TechFAR,但我們暫時沒時間翻譯。我猜比較好的作法是地方政府要有自己的新型態智庫,或是其所捐贈成立之法人要有這方面的研究能量會比較好。反應在行政思維、行政法規和執行面是三個不同的層面。可能在法規面最後還是都會遇到中央。
以上供參。
作者: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