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政府夥伴關係宣言(草稿)

本文譯自 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官方網站,授權條款為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3.0,協同翻譯作業區域在 Transifex 的 OGP-Lingua。譯文時間為2012年10月。

2011年9月

身為開放政府夥伴關係的成員,我們謹尊聯合國人權宣言、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及其他國際人權和政府治理的典範機制。

我們認知到來自全世界的人民,都要求他們的政府更為開放。他們訴求能夠更為深入的參與公共事務,並且尋求讓政府更為透明、有反應、更能承擔責信,以及更有效率的各種作法。

我們承認每個國家都處於宣揚開放政府的不同階段,而且我們所追求的途徑,也會根據各自國家的優先目標、國情差異,以及國民渴求等,而有所考量。

我們接受責任,把握這個契機,願意強化政務透明、對抗腐敗、賦權人民,並且擁抱新科技,以創造更有效能和責信之政府。

在國際交流、實現市民參與公共服務改善、管理公共資源、促進創新,以及創造更安全社區的部分,我們堅持開放的價值。我們擁抱透明和開放政府的原則,以期在自己的國家和日益相互依存的世界裡,實現繁榮、增進福祉,與保護人類尊嚴的目標。

在此,我們共同宣告如下的承諾:

增加政府活動訊息的近用。

政府收集和代替國民保管資訊,因此國民有權利要求政府提供政務資訊。我們承諾會宣傳資訊近用,以及加強在各層級政府的政務資訊揭露。我們承諾會進一步努力系統化蒐集和出版政府預算,以及重要的公共服務和活動資訊。我們承諾會主動提供高附加價值的資訊,即時釋出,讓公眾能夠容易發掘、理解和使用,這包含了原始資料,還有利於重製的資料格式。我們承諾若有因不當隱瞞訊息而遭受損失的事件發生時,會致力提供補救措施的有效訊息管道,這也包括了補救過程的監督。我們認識到在促進公民社會獲得公開資料的部份,開放格式是非常重要的,不只如此,促進政府資訊系統的互相整合,也會因此獲得突破。我們承諾會從公民諮議開始,以確定什麼樣的資訊有著最大的價值,並誓言在最大程度上,將公民諮議的結果列入考量。

支持公民參與。

在決策和政策制定的過程,我們重視所有人的參與權利,平等而不受歧視。在公民參與的部份,則包含了婦女的完全參與,因為這能夠提高政府的效能,也有利於知識、創新意圖和監督能力的發展。我們承諾,會使政策制定和決策更加透明,並且建立與公民諮詢的管道,深化公民參與的發展,以監督和評估政府活動。我們承諾,在符合本宣言的精神之下,保護非營利組織和民間組織的運作,這包含自由言論,結社和表達意見的能力。我們承諾將建立機制,以更好的方式,實現政府、民間組織和企業之間的合作。

在我們的部門實施最高標準的職業操守。

具有責信的政府,需有高道德標準和公職人員之行為準則。我們承諾會有強健的反腐敗政策、機制和作為,強化法律規範,以確保公共採購管理的透明。我們承諾將維護或建置法規架構,讓政府高階官員的財產申報資料能夠透明化。我們承諾將頒佈相關規定,以保護舉報者。在尊重特定法令對於執法訊息保護的規範之下,我們承諾,將提供廉政和執法績效的資訊給公眾,以及求助這些機構的步驟資訊。我們承諾,要防止在公共和私營部門間收受賄絡或其他營私的現象,並且分享反賄賂的專業知識。

增強技術近用性以確保開放和責信。

新興的技術提供了資訊共享,公民參與和協作的契機。我們意欲運用這些技術,讓民眾能藉以透過更多的方式,了解他們的政府在做什麼,以及影響決策的關鍵是什麼。我們致力於開發便利和安全的網路環境,提供服務平台,鼓勵公眾參與,分享資訊和想法。我們認知到,提供公平和便宜的技術是一項挑戰,也願意致力於追求更好的網路與行動網路近用,同時也會發掘和推廣公民參與的替代機制和管道。我們承諾要鼓勵民間和產業辨認有效和創新的作法,善用新興技術,賦權人民,促進透明。我們也認知到新技術的運用,克需政府支援公民來使用相關技術的配套能力。我們將致力支持願意運用技術革新來改善政府的公職人員和市民。我們也明白,技術是一種補充性作法,而不是用來取代清晰、可用和有用的資訊。

我們承認,開放政府是一個不斷的過程,需要持續的承諾作法。我們公開的揭露任何致力於實現相關原則的作法,進行公民諮議,擬定發展計畫,並且在遭遇新的挑戰與契機時,更新我們的作法。

我們承諾將以身作則,即使在此宣言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情況,在自願的基礎承諾上,透過與其他國家分享最佳實踐經驗和專業知識,協助其推進開放政府。我們的目標是培育創新和激盪改革,而非制定某種標準或國家排名來作為國際合作或協助的前提條件。我們強調全面性開放途徑宣傳的重要,願意透過技術近用,來支援政府單位進行開放的基礎能力建構。

我們承諾將擁戴這些原則:除了我們的國際參與之外,也願意共同培育全球性的開放政府文化,進而賦權公民,發展二十一世紀的參與型政府。

在2011年9月20日擁護本宣言的國家:

  • 巴西
  • 印尼
  • 墨西哥
  • 挪威
  • 菲律賓
  • 南非
  • 英國
  • 美國

在2012年4月17日擁護本宣言的國家:

  • 阿爾巴尼亞
  • 亞美尼亞
  • 保加利亞
  • 加拿大
  • 智利
  • 哥倫比亞
  • 克羅埃西亞
  • 丹麥
  • 多明尼加
  • 愛沙尼亞
  • 喬治亞
  • 希臘
  • 瓜地馬拉
  • 宏都拉斯
  • 以色列
  • 義大利
  • 馬爾他
  • 摩爾多瓦
  • 蒙特內哥羅
  • 荷蘭
  • 祕魯
  • 羅馬尼亞
  • 斯洛伐克
  • 西班牙
  • 烏克蘭
  • 烏拉圭

已正式認可此宣言,並且正在發展具體承諾的國家:

  • 亞塞拜然
  • 哥斯大黎加
  • 捷克
  • 薩爾瓦多
  • 迦納
  • 約旦
  • 肯亞
  • 拉脫維亞
  • 賴比瑞亞
  • 立陶宛
  • 馬其頓
  • 蒙古
  • 巴拿馬
  • 巴拉圭
  • 俄羅斯
  • 塞爾為亞
  • 南韓
  • 瑞典
  • 坦尚尼亞
  • 千里達
  • 土耳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