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評:1/16的行政院開放資料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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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點看法闡述如下。

  1. ODA(開放資料聯盟)的 governance model 透明度不足,所以在代表性上請更加油。可請參考日本的具體做法,或是這裡。相對而言 OCF.tw 就遠比開放資料聯盟做的更好。
  2. 出席者的建議角度跟背後的「機構動機」是切不開的,但有透明的作法可以稍微 balance 這問題(如本次會議)。
  3. 英國的開放資料發展不是透過成立專責單位在推動,在不同的角度也有非常多的平台,絕對不是單一單位。例如各位熟悉的 MySociety, ODI 或是 GDSHPX.tw 之後有大量文件),以及不熟悉的 involve.org.uk 等。據我所知,數量遠比浮上檯面的還多很多。
  4. 會議記錄來看,講話可能要精確一點,例如「國外如何如何」的表示方式,真的只有國中生的水平(操作太直魯)。建議可以具體說出是國外的什麼單位,那一個國家,以及具體的細節等。如果用「國外」如何如何含糊帶過,那只有便宜行事,尚不具有推動資料開放所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能力。最好是提這些所謂國外案例時能把研究文件(簡單的文字)在會議後可以一併釋出,這樣會更棒。
  5. 資訊自由法是可以努力的方向,但我倒是不認為資料開放需要專法。”Information Society Code” 的方向更棒。
  6. Google Analytics 要不要嵌入、背後得到網站數據是否應該開放等,這需要有一個辯論和公開過程。但我認為或許可以公開的是政府網站到政府網站間的 “clickstream”。在強調資訊素養和網路安全的這個年頭,什麼是政府網站,政府網站連外的連結是否真的市政府網站,撇開 DNSSEC 等議題,可以參考 http://go.usa.gov/ 的作法。這些資料已經開放,可以試試。
  7. 法人或是佔有官股的公司來投標,這是遊戲規則,本來就沒有問題,但如前所述,在行政院科技會報、經濟部工業局以及科技部等部會,若有 open data 相關的採購案,應該有要檢討報告,例如明確說明誰主導、經手、效益為何、承辦是誰,學到什麼教訓等,美國的 GAO 有很多範例提供參考。
  8. 原來的 DSP 在社企和公司化之後,學到的很多教訓,並不是一個好例子。未來我再多加說明。
  9. TCA 在 Open Data 這件事已經顯現出績效不彰的問題,還要成立一個 Big Data 聯盟,我認為這不是值得努力的方向。
  10. 「開放資料育成中心」也不是一個好的方向,如果企業要自行募款成立當然是沒有疑義,但若牽涉到公部門或是公營的教育單位,應該要走一些必要程序,接受考核。
  11. 要成立「台灣資料公司」民間隨時可以成立,我無法理解為什麼需要到行政院副院長的會議層級來提這件事。
  12. 對於人權、隱私等議題的處理,缺乏類似資料開放的長期辯證和實證的場域。
  13. 若能將本次會議實際需要的成本(人力、物資、調度、費用、承攬者是誰等)公開,更好。
  14. 有人提到 GRB 的 open access,這部分嚴重缺乏關愛。這裡有一份歐盟執委會的繁體中文手冊 (pdf),這裡也有一篇文章提到開放近用的公眾領域問題

以上。